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群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育芬
訴訟代理人 彭莉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昭盛營造有限公司 劉秀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花蓮分行 群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31日 252,600元 SV0601110 00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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