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7號
HLDV,113,訴,77,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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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古佳永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律師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洪彥嵐
被 告 林坤龍

被 告 林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2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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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