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古佳永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律師 陳博文律師被 告 洪彥嵐被 告 林坤龍被 告 林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25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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