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8號
HLDV,113,補,98,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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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楊先林
被 告 周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1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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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