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4號
HLDV,113,補,84,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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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被 告 簡宏家
被 告 簡千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計算式:492
㎡×1,000元/㎡=492,000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止為37,63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29,638元【計
算式:492,000元+37,638元=529,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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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