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5號
HLDV,113,法,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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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釋證嚴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第四條條文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320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慈濟學 校財團法人為修訂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 4條之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慈濟學 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董監事 會議記錄、教育部113年4月29日臺教高(三)字第1130043175 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其 中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4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不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 部以前開函文核准,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該 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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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