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簡上字,112年度,29號
HLDV,112,原簡上,29,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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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張志傑
張志偉(已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金玉
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花蓮縣○○市○○○路000號)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抵銷抗辯,如何證明係被上訴人提領款項,而得 向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上訴人泛稱原審卷第 59頁之美○生命禮儀社明細表僅於各項支出欄位打勾,而未 記載實際金額,然上訴人所提上證2之張志偉喪葬明細表亦 以相同方式為之(本院卷111頁),上訴人是否仍爭執前者 之真正?若是,則上訴人能接受之張○和喪葬費用為若干? 請上訴人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二、由民國113年3月11日衛福部○○老人之家函文觀之,張○和由 該家代為處理喪葬事宜並代墊喪葬費用,後由遺屬繳還喪葬 費用(本院卷101頁),此與上開美○生命禮儀社之喪葬費用 有何關聯?是否舉辦二次告別式?請被上訴人提出現場照片 於7日內具狀說明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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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