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吳婉玲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劉丞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林秉鋐(本院另行審結)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部分,因該被告拘提未到(即將通緝),刑事部分尚未審 結,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