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翔霄
陳順煌
蘇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嗣終止扶助)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嗣終止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同年二月二十三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戴翔霄、陳順煌、蘇記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 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同年2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 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