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昌榮
陳柏元
選任辯護人 陳昭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柔柔
林家豪(原名林軒立)
劉嘉宏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85、3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檢察官於113年5月13日以書狀聲請調查證據,本 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