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3號
TTDV,113,補,163,202405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2,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1/1頁


參考資料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