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沈家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美慧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