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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