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2號
TTDV,113,家親聲,12,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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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鐘傑彥


鐘國軒
兼 上 二人
共同代理人 鐘偉嘉
相 對 人 鐘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14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 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 12條、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另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 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 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復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鐘中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 鐘中華因血管性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其認知功能退化, 人時地無法正確辨識等情,有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 之家函文及所附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診斷 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至146頁),聲請人鐘傑彥 亦稱:去年有接回相對人,確實無法表達意思,連我們都認 不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80頁)。顯見相對人目前並無法辨 識利害得失及訴訟結果,堪認其不能行使權利而無非訟能力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欲對無非訟能力之相對人提起本件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相對人之非訟能力有欠缺,依法自應 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補定該能力之欠缺。本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鐘中華之 特別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 年4月9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卷第18 7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揆諸 前開規定,本院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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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