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6號
TTDV,113,司促,1776,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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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龍任洪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009元 113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21% 無 無 2 44,993元 113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 3 29,559元 113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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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