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0號
TTDV,113,司促,1770,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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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債 務 人 陳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46,640元 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64% 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2,019,961元 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64% 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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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