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00號
TTDV,113,司促,1700,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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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奇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且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1,473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12,69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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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