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興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菊英
債 務 人 黃哲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