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19號
TTDV,113,司促,1119,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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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宜大飯店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 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 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宏宜大飯店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共計8,811 元,因未繳款且屢催不至,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欠費明細等文件, 惟未提出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證明 文件,經本院113年4月22日東院節非乙113司促字第1119號 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難認債權人 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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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宜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