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
第16號
第43號
原 告 林珍妮
賴普騰
劉承儒
陳枻箖
被 告 吳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