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子晴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本案被告楊子晴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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