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婧瑜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婧瑜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