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76號
TNDV,113,重訴,176,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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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林尚毅
送達代收人 黃怡芬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笙環保科技有限公
司、許棟樑許丞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500元(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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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