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連良榮
被 告 坤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 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 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 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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