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19號
TNDV,113,訴,819,202405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蔡月理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王順治住「住○○市○○區○○○路
000巷00號」,惟本院依上址查無王順治之年籍資料,茲依
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王順治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對王順治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