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11號
TNDV,113,訴,811,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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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厚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壹郎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對被告高安平黃麗麗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
重附民字第1740號裁定移送前來,其中被告黃麗麗經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
用。則原告聲明請求1.黃麗麗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鐵架等地上物拆除,並自前開
土地遷出。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3,590元
,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
原告23,585元。而系爭土地面積134.38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101,424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均遭黃麗麗占用,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02,947元(計算式:134.38×101
,424+1,273,590=14,902,9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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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