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76號
TNDV,113,訴,67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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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黃癸棠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楊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
有需再調查證據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提出以下證據:
一、本件原告起訴原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
南市○市區○○街0 號2 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嗣於民國113年5 月28 日(日期下與「00.0
0.00」格式)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併依兩
造於111.04.26就系爭房屋簽訂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
賣契約】)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房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1
條規定併送該日言詞筆錄與被告。
二、原告應補提依系爭買賣契約第九條各款有關付款、點交與被
告經催告而遲未交屋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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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