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8號
TNDV,113,訴,488,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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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貞維
林志炫
被 告 視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泓愷

被 告 朱啓賢

陳昭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陳昭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85,66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23,67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視利有限公司前為營運週轉需求,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 邀同被告朱泓愷朱啓賢陳昭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並有簽訂授信契約 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暨增補契約。被告視利有限 公司嗣於同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2 日至114年11月22日止,借款期間3年,利率由貸放日起至契 約到期日止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83%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 為3.45%),並應於每月2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 款,逾期按貸款總額應償日起,未滿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並未 依約繳款,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本金2,285,662元、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原告多次催討,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朱啓賢陳昭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表示同意原 告之請求,被告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 聯(本院卷第19-55頁),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為被 告朱啓賢陳昭津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2頁)。而被告視利 有限公司、朱泓愷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 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視利 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 金2,285,662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朱泓愷朱啓賢陳昭津為被告視利有限公司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 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6



7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有理由,爰依上開 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 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裁判費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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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視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