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林鉉閎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頌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51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