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余浩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7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