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楊焜霖
被 告 楊旺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6,963元【計算
式詳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54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23,623元/㎡ 103㎡ 23,623元/㎡103㎡ =2,433,169元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22,400元/㎡ 16㎡ 22,400元/㎡16㎡ =358,400元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23,547元/㎡ 102㎡ 23,547元/㎡102㎡ =2,401,794元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22,400元/㎡ 14㎡ 22,400元/㎡14㎡ =313,600元 合計 5,506,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