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5號
TNDV,113,補,485,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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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林育愷
輔 助 人 林明輝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立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4,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惟因原告已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並獲准許,倘訴訟救助
准許裁定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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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