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7號
TNDV,113,補,44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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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林櫻蓉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被 告 蔡卓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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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