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劉清田
被 告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進呈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