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13號
TNDV,113,補,413,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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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秀華即永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翌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9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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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