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凃王玉紫
代 理 人 楊英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 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 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 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 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 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 之限制,且應敘明聲請之理由,聲請權人若未敘明理由且逾 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起訴請求陳佳駿返還借款, 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因陳佳 駿未依約償還借款,而上開案件卷宗業已銷毀,聲請人為瞭 解案情,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返還借款事件之 原告,然上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8日當庭撤回 起訴而確定,有索引卡查詢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13年 5月1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限,且未敘明聲請之理由,僅泛稱 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等語,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