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方成國
代 理 人 任雅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2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113年度 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䊹伊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