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6號
TNDV,113,簡上,3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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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被上訴人 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32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㈠被上訴人與其母訴外人方麗惠另案訴訟(台南地院109年度南 簡字第936號、110年度南簡字第380號及111年度南簡字第95 7號)之代理人,其為使上訴人於另案訴訟妥協,在其母住 處(臺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裝設WIFI路由器,監控 拍攝上訴人進出狀況及汽車資料,濫權檢舉上訴人汽車懸掛 他車車牌及違章建築之行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居 住安寧及隱私,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 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 
㈡上訴人上訴意旨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 予以引用外,補稱略以:
⒈我在一審以及二審有提書狀聲請調查證據,希望法官可以就 這兩個聲請調查證據調查檢舉人是不是黃俊豪,如果不是, 要傳喚真正的檢舉人到庭。
 ⒉我八十年來沒有犯罪也沒有不法,最近台南地檢署偵辦不起 訴一件案件的原告跟我完全沒關係,已經確定的案件依照法 務部規定就要把執行撤銷掉,我已經被扣的錢也要依照本金 利息還給我。其餘如書狀。
 ⒊被上訴人平時時間太多,在網路上查我的案件,4月15日說我 的民事刑事有幾百件,他依照網路上不實的資料,必要時我 會向他提告妨礙名譽。
 ㈢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⒊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㈠被上訴人事實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 以引用外,補稱略以:上訴人前已就同一事項對被上訴人提 起訴訟,業經法院以111年度南簡字第704號判決,及111年 度簡上字第207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惟上訴人仍以 同一事由對被上訴人提起訴訟,實有濫訴之情,且上訴人亦 無證據可資證明係被上訴人所為。
 ㈡為此聲明:並聲明:⒈上訴駁回。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 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 28號判決要旨參照)。簡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 、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 言,且主張權利之人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其母住處(臺南市○○路0段00巷00弄00 號)裝設WIFI路由器,監控拍攝上訴人進出狀況及汽車資料 ,濫權檢舉上訴人汽車懸掛他車車牌及違章建築之行為,不 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居住安寧及隱私等語,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惟審酌上訴人於原審時提出之鑑定圖、照片4張、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車輛異動索引、面積計算表、新聞截圖影本4張(原審卷第5 3至64頁、第85至92頁),以及上訴審時提出之他案確認分 割法律行為無效之判決、裁定,與被上訴人母親間之他案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109年度簡上第283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裁定(本院11 0年度南簡字第38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112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網路新聞、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函、照片2張、臺南市○○○○○○○00弄0號建物設計圖存底、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站臺南監理 站函及113年4月24日當庭提出之照片資料(上訴審卷第19至 28頁、第35至53頁、第61至78頁、第119至153頁、第165至1 66頁、第177至188頁、第233至258頁)等件,均與上訴人指 涉之事實無關,無法證明上訴人因違章建築及懸掛他車車牌 而遭行政裁罰,乃係被上訴人所檢舉。且上訴人前案已就同 一事項對被上訴人起訴,業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此 有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04號(112年南簡1136號卷第17-20 頁)及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103-107 頁)影本在卷可佐,上訴人於前案敗訴後,復提起本件訴訟 ,自無可採。況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以縱為上訴人之違章建築 案、交通違規案及牌照稅事件均係被上訴人所檢舉,亦不構 成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侵權行為,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 在在均無不當,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法請求,請求撤銷原審 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損害賠償伊15萬元,自屬無據。 ㈢至於上訴人請求本院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財政稅務局,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站臺南監理站調取檢舉人資料, 惟檢舉人資料為行政機關保密資料,不得外洩予被檢舉人知 悉,上訴人之請求,實難認適法;且縱調取該證據資料,亦 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是上訴人請求本院調取檢舉人資 料,本院礙難所准,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損害賠償1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 必要,併予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第1項、第7 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第二審訴 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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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