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51號
TNDV,113,監宣,251,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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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沈振基 住臺南市東區府東街222號5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沈惠華(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沈振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沈振雄(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沈惠華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沈惠華之兄,沈惠華因極重度
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沈惠華為監護之
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沈惠華之監護人,指定沈振雄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沈惠華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沈振基
為監護人,併指定沈振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沈惠華為一位智障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
沈惠華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沈振基為受監護宣告
沈惠華之監護人,併指定沈振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沈惠華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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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