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文吉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73號 )未成立後,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 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2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數額為若干。
⒌債務人稱從事外燴員工,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及領取薪資方式。另請說明每月收 入低於目前最低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
⒍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