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
債 務 人 黃勁文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500元,扣除債務人已繳本 件更生程序事件聲請費1,000元,尚應徵收2,500元。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債務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