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文鈴即蔡雯荃
代 理 人 湯寶凝(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8日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 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稱從事清潔工作,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及領取薪資方式。另請說明每月收 入低於目前最低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⒊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 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⒋債務人稱須扶養母親蔡陳美英,應提出蔡陳美英之最新戶籍謄
本、親屬系統表,並陳報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蔡陳美英扶 養費用之比例及方式為何。 ⒌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⒍依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業 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 之金額為若干元?領取後之用途為何?目前餘額若干?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