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13年度,10號
TNDV,113,消債救,10,202405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戴妘庭即戴味眞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 ,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佐,且觀諸聲請人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