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18號
TNDV,113,法,18,202405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莫伯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 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 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之 董事,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六條業經第18屆第6次董事 會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 同鄉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113年4月15日之第18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簿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前將其上 開董事會議紀錄及變動後章程送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備查,該局以113年5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620467號函 覆稱:「貴會所送第18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議決章程修正 案,本局同意辦理。」等語,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應認已 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 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 九、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