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9號
再審聲請人 張華傑 籍設彰化縣○○鄉○○村00鄰○○路 00號
上列再審聲請人請求返還繼承權,對於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34
號拋棄繼承事件提起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