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吳陳○○ 住○○市○○區○○○路000號
吳○○
吳○○
吳○○
共同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對吳陳○○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後送達3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