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71號
TNDV,113,司養聲,71,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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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收養王明星
李正芳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戴鈺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被收養  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  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  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2項、第107  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 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 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 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 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惟收  養之法律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  應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 維護正當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 應審酌上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 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 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 親子關係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 必要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乙○○為夫妻,收養人乙○○ 為被收養人之阿姨,收養人二人願收養已成年之戊○○為養子 ,雙方於113年4月1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之 生父丁○○及生母丙○○之同意,爰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三、經查:
 ㈠收養人乙○○係被收養人生母丙○○之姊姊,亦即收養人為被收 養人之阿姨,收養人甲○○為被收養人之姨丈收養人無子女



,故決定收養收養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收養契約 書、成年人出養同意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次經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到院表示同意本件收養;於本 院調查時,聲請人乙○○稱:「我沒有小孩,所以想要收養收養人,本件收養成立後,彼此間關係不會改變,被收養人 可以把我當作第二個媽媽,將來我先生過世後,可以考慮與 被收養人同住。」等語;被收養人稱:「收養是阿姨的想法 ,我也覺得可以,多一個人可以照顧我;現與爸爸同住,生 活費是爸爸支付,將來可能兩邊跑。」等語;關係人丁○○稱 :「如果成立收養,被收養人未來也可以幫忙盡扶養的責任 ;收養契約成立,我們的關係不會變,將來他還是要扶養我 們。」等語,有本院調查113年5月24日筆錄附卷可參。 ㈡本院審酌本件認可收養聲請,起因於收養人二人無子女,而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互動良好,收養人乙○○希望收養人甲○○ 過世後能有人陪伴等情。惟觀諸被收養人稱呼收養人乙○○為 阿姨,彼此未曾長期同住或互相照顧,雖有互動往來,然此 應屬親屬親誼關係良好,與創設如同父母子女間之親情連結 關係尚屬有間。又收養人雖無子女,然目前身體狀況良好, 且有資產足以支應生活,現階段毋庸他人從旁協助照顧;換 言之,如收養人確實與被收養人互動良善,而收養人係考量 年老時有疾病意外等須他人從旁照顧時,或可透過申請長期 照護、或親屬間協助照顧等方式為之,其所欲達到之目的, 尚無須透過改變身分關係即得為之,亦非我國建立收養制度 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再者,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雖同意 本件收養,惟收養是否成立,對其生活似無影響,收養人將 繼續與其生父同住,被收養人之生父仍會繼續支付收養人之 學費及生活費,生父認將來被收養人對其仍應負擔扶養義務 ,顯見渠等未明瞭收養關係成立後之權利義務關係變動。揆 諸前揭說明,收養既係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欠缺創設真正親子關係之意思,自無 發生收養關係之餘地。是以本件收養雖具收養之形式要件, 然雙方迄今仍將彼此當作姨姪關係看待,而非如同父母子女 間之情感連結,自難認雙方已合於收養之本質及收養之實質 要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提事證既未達本院依法得予 以認可收養之程度,核屬民法第1079條之2第3款有其他重大 事由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認可,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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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