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享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享青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 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 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 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 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0月26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享青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9,00 0,000元。詎相對人於113年2月23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 求相對人清償所欠款項本金5,122,923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交易總申請書 、撥款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不動產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合 246 932.67 10000分之66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八層 合計 面積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061 臺南市○○區○○路000號十八樓之1 245地號、 246地號 22層 鋼筋混凝土造 162.59 162.59 平方 公尺 23.08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10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 1080建號,權利範圍:17000分之155。 18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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