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財福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 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9日對相對人林財福 所有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林財福已 於112年9月16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 相對人林財福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林財福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 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