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 樓、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志健
相 對 人 柯亮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柯亮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2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下同)141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後於111年4月7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8,960, 000元,均經登記在案。
㈡又相對人柯亮宇於111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41年4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繳息至113年1 月11日即遲延繳款,尚欠本金15,099,432元及利息、違約 金,屢經聲請人多次催繳,仍置之不理,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退回信封等影本各1件,逾催管理平台查詢
單、牌告利率表各1件,催告通知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 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137-5 61.63 全部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137-17 277.14 10000分之714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227 臺南市○○區○○○○○道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0.82 40.50 39.54 40.64 26.41 187.9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6.7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善新段3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