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68號
TNDV,113,司家催,68,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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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盧谷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盧谷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0月2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盧谷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盧谷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谷進於民國(下同)109年10 月2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449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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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